(一)科技创新债
发行主体:科技创新、科创升级、科创投资和科创孵化四类企业。
资金用途:科创升级类、科创投资类和科创孵化类发行人,募集资金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的比例应当不低于70%,其中用于产业园区或孵化基础设施相关用途比例不得超过30%。发行人募集资金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投向科技创新领域:
1. 用于科技创新领域相关的研发投入;
2. 用于科技创新领域相关项目的建设、并购、运营等支出;
3. 对科技创新企业进行权益出资;
4. 用于建设科技创新领域研发平台和新型研发机构;
5. 其他符合要求的方式。
(二)科技票据
发行主体:科技创新企业拟发行科创票据需具备至少一项相关科技创新称号。非科创企业拟发行科创票据的,其募集资金中应有不低于50%的部分用于支持科创的相关领域。
资金用途:科创升级类、科创投资类和科创孵化类发行人,募集资金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的比例应当不低于70%,其中用于产业园区或孵化基础设施相关用途比例不得超过30%。发行人募集资金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投向科技创新领域:
1. 直接用于科创领域项目建设或偿还对应存量债务,如科创类项目投入和研发、相关领域产业链支出、科创平台搭建等;
2. 直接用于产业园孵化项目建设或创业孵化基地运营;
3. 通过股权投资、基金出资等方式用于科技创新领域;
4. 支持具有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或智能制造示范工厂(优秀场景)科技创新称号的子公司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