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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企业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 企业党组办 | 2007-01-12 | 【 】【打印】【关闭
  

科发企党字〔2007〕1号

院属各单位、国科控股各持股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06〕30号)和院党组关于《中国科学院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科发党字〔2006〕85号),结合中国科学院院、所投资企业的特点,制定了《中国科学院企业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办法》的发布实施是新形势下加强对企业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企业领导干部廉洁从业和推动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国科学院企业党组希望院、所投资企业领导干部认真学习《办法》,进一步增强接受监督的意识,自觉按照《办法》的要求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切实维护规章制度的严肃性。

                                                          中国科学院企业党组
                                                          二○○七年一月五日

中国科学院企业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企业领导班子廉洁自律建设和思想作风建设,根据院党组关于《中国科学院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科发党字〔2006〕85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干部包括:
中科院、中科院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研究所)投资,且党的关系在中科院系统企业的党组织书记、副书记;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

    第三条  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四)本人、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和自费学习的有关情况;
    (六)本人、配偶和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内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七)本人、配偶、子女购买与本人工作关联的企业的股权;
    (八)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住房、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九)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
    (十)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十一)本人社会兼职及取酬情况;
    (十二)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事项,报告人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企业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五条  报告人对第三条所列事项没有发生或者没有变动的,应按收入申报制度所规定的时间、渠道和程序予以明示。   

    第六条  企业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人事(组织)部门负责受理:
(一)中国科学院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以上人员,由本单位人事(组织)部门汇总后报送院人事教育局领导干部处;
(二)中科院直接投资企业的领导干部,直接向中科院企业党组报送;
(三)中科院直接投资企业投资的控股企业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组织报送;
(四)研究所投资企业的领导干部,直接向研究所人事(组织)部门报送。


    第七条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清楚、不完整的,受理报告的人事(组织)部门应当要求报告人限期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告。

    第八条  企业领导干部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人事(组织)部门书面请示。受理报告的人事(组织)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九条  对报告的内容,应当予以保密。组织认为应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条  必要时,企业领导干部应当在换届、届中述职、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进行述职述廉时,对发生的个人有关事项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上级人事(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定期监督检查,有关执行情况将作为考察、考核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组织或者部门应当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
    (一) 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 不如实报告的;
    (三) 隐瞒不报的;
    (四) 不按党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国科学院企业党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科学院企业党组于2005年10月25日颁布的《关于企业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暂行规定》(科发企党字〔2005〕19号)同时废止。
            

附 表:   企业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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