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资发财字〔2008〕10号
关于转制公司上缴利润的通知
各转制公司:
按中国科学院关于各转制单位政策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各转制后的公司(包括原机关下属转制单位)从2007年度开始,一律上缴国科控股应分配的利润。各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各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规定,对利润分配和派现应按照法定程序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对应上缴给国科控股的利润,应于
2008
年
3
月
31
日前
上缴完成。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利润 分配 通知
中科院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2008
年
1
月
28
日
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