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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进研究所投资企业社会化改革工作的意见
 
作者: 资产监管部 | 2008-03-20 | 【 】【打印】【关闭
  
 科资发监字〔2008〕19号
关于全面推进研究所投资企业社会化改革工作的意见
 
院属各单位:
根据《关于加快院、所投资企业社会化改革的决定》(科发产字〔2004〕235号,以下简称《决定》)和《中国科学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研究所投资企业社会化改革工作的意见》(科发产字〔2006〕57号,以下简称《意见》)的部署,2008年,院所投资企业社会化改革工作进入到全面推进阶段。为做好这一阶段的工作,实现我院提出的至2010年,院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研究所)在企业中的持股比例降至35%以下的改革目标,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结经验,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推进改革
《决定》下发以来,我院企业社会化改革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果。据统计,到2007年底,14家试点单位企业社会化改革完成比例为73%,院投资企业社会化改革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部分试点单位和其他研究所面临的改革任务依然较重。
为做好全面推进阶段的工作,各试点单位应认真总结前一阶段工作中的经验,坚决贯彻《决定》精神,对符合条件但仍没有达到社会化改革要求的企业,制定明确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完成改革任务;其他研究所应进一步深刻认识投资企业社会化改革的重要意义,充分吸取试点单位的经验和行之有效的做法,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积极推动改革,确保到2010年底,全面完成企业社会化改革任务。
二、清理资产,尽可能减少损失
据调研,目前许多研究所仍存在数量不等的对外投资不良资产,个别研究所的企业大部分处于停业(歇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连续亏损等情况,因此各研究所应加大力度,依法合规地尽快清理不良资产,减少损失,避免风险。
三、明确责任,强化工作考核
按照《意见》的要求,研究所应指定一名所领导负责本单位企业社会化改革工作,明确相应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并将社会化改革工作纳入对其工作绩效考核范畴。各研究所应在2008年4月底前,将负责社会化改革工作的所领导、具体实施部门及其负责人等相关信息报送国科控股,以便沟通情况;对已完成社会化改革任务和没有投资企业的研究所实行“零报告”制度;14家试点单位已在2007年底报送相关信息,如无变化,可不必重新报送。(详见附表)
四、做好服务,加强督促检查
国科控股已在网站的“国资监管与企业社会化改革”专栏中,重点整理了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包括研究所在社会化改革中经常用到的股权转让、资产评估等方面的政策,供研究所查询了解。同时,国科控股对研究所在社会化改革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提供政策指导与咨询服务,对社会化改革的典型案例进行总结宣传,介绍投资人,适时组织社会化改革的研讨和交流活动。
为督促研究所做好企业社会化改革工作,2008年,国科控股在对研究所实地调研时,将各单位推进企业社会化改革工作作为重点调研内容,同时以适当方式,在国科控股网站的“国资监管与企业社会化改革”专栏中,发布研究所企业社会化改革的实施情况。
 
附表:企业社会化改革工作负责人员信息表
                                                                    二OO八年三月十日
 
 
企业社会化改革工作负责人员信息表
 
 
研究所名称
负责企业社会化改革的所领导
联系电话
 
 
 
负责实施部门
部门负责人
(或联系人)
职务
联系电话
传真
e-mail
 
 
 
 
 
 
 
国科控股联系人白冰(资产监管部),联系电话:010-62800116-8108,电子邮件:baibing@rose.cashq.ac.cn,传真: 010-628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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