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资函字〔2012〕26号
北京、天津和山西地区各有关资产评估中介机构:
根据《关于授权中国科学院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国有资产评估备案和产业化信息统计的通知》(科发院地字〔2005〕218号)的规定,为加强我院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规范全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现面向北京、天津和山西地区公开招选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凡纳入认定范围的评估机构可以为中国科学院各研究院所、各级投资公司提供相关服务,现就有关招选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评估中介机构的数量
在2006和2009年两次认定工作中,中国科学院在北京分别认定了7家和11家入围的评估中介机构。为配合我院针对
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进行的工作,此次拟在北京、天津和山西地区差额认定15家评估机构,其中北京市认定13家,天津市认定1家,山西地区认定1家。经认定的评估中介机构在各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可自动纳入认定范围。
二、招选时间、流程
(一)招选公告发布时间
招选公告发布时间:2012年3月20日
(二)报名截止时间及参评资料初审
参加评选的资产评估中介机构请于2012年4月11日前按要求提交参评材料。参选单位应对所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初审中如发现所报资料存在弄虚作假现象,将立即取消其参评资格。初审合格机构可进入综合评审程序。
(三)综合评审及时间
由国科控股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对参评单位进行综合评审,即由评审委员会按照一定的参考标准(规模、经验、业绩、评估报告等报送材料质量、历史合作情况等),对中介机构进行量化打分并差额确定入选机构。
评审时间:2012年4月下旬。
(四)招选结果公布时间
对于综合评审入选的中介机构,将在中国科学院和国科控股网站进行公布。
国科控股以《关于同意对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及其各级投资企业开展资产评估的函》,确认资产评估中介机构认定资格,认定有效期为三年。
公布时间:2012年5月上旬
三、入选机构提供服务范围
1.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专项评估;
2.企业上市辅导;
3.法律诉讼专项评估;
4.企业改制、增减资、合并、重组、分立、清算;
5.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6.企业产权转让专项评估;
7.审核资产评估备案材料;
8.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
9.项目投资策划和可行性研究;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需要中介机构参与的工作。
四、参评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及报名提交的资料
(一)具备的条件:
1.依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资产评估公司,本市属地进行了工商注册登记(多地有分支机构者优先考虑)、纳税登记,有固定办公场所;
2.具有国家财政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质(包括土地或房产评估资质)及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并且年检合格;
3.在执业和年检过程中,近三年没有不良记录;
4.具有与委托项目相关的执业经历,有丰富的无形资产评估经验,且业绩优良;
5.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执业质量控制制度、评估业务管理制度和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6.承诺提供有偿审核资产评估备案材料服务,能够对报告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核,及时发现报告存在问题,并按要求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7.熟悉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资产评估准则和行业规定接受委托并开展工作,严格遵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的格式要求出具完整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含评估明细和评估说明,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独立成册装订);
8.能够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和对象,用多种评估方法评估(以持续经营为前提,采用两种以上方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并对结果进行比较和调整,得出合理的资产重估价值;
9.能够根据评估报告审核意见认真修改完善报告,并按要求提供申请资产评估备案所需的材料。
(二)报名提交的资料:
1.报名登记表1份(见附件);
2.法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各1份;
3.有关从业资质证明文件原件影印版加盖公章1份;
4.固定办公场所的证明文件(房产证或租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
5.以往做过的两个资产评估项目报告(含评估报告、评估明细和评估说明,其中应包括1份无形资产评估报告)。以往为中国科学院各单位及其各级投资企业做过评估项目并在国科控股备案的,只需出具注明委托方全称、评估基准日、资产评估报告题目(含评估对象)、备案编号的说明;
6.机构介绍(含分支机构)、执业人员介绍、业务介绍(含无形资产评估)、负责人介绍和内部管理制度介绍等PPT文件。
1~4项提交的材料要求用A4纸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并将电子版发至指定邮箱。
(三)报送材料要求:
参评机构须按要求递交3套参评文件,每套应单独装订成册、编制目录、标明页码,并加盖骑缝章。
(四)报送材料联系人
联系人:白冰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702邮政编码:100190
电话:010—62800118-8108,传真:010—62800120
电邮:baibing@rose.cashq.ac.cn
五、认定资格后的管理
1.机构变更
进入认定范围的评估中介机构如发生如下情形,应自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国科控股资产监管部备案,否则将视自动放弃取消其认定资格:
(1)企业分立、合并或名称、住所变更;
(2)法定代表人、会员代表变更;
(3)评估资质发生变化的;
(4)其它要求报告的事项。
2.违规处理
入围的资产评估机构有以下行为的,将限制其业务开展或取消认定资格:
(1)违法执业给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2)出具的评估报告存在重大错误的;
(3)未按审核意见认真完善评估报告的;
(4)未按要求认真审核评估报告的;
(5)其他违反资产评估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附件:报名登记表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