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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认定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的通知
 
作者: 资产监管部 | 2012-07-10 | 【 】【打印】【关闭
  

科资函字〔2012〕59号

院属各单位、国科控股各持股公司:

为加强中国科学院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规范全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国科控股通过公开招选、研究所推荐、所属分院审核、专家组差额评审,最终完成了中国科学院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的重新认定工作,现将评估机构名称、联系方式予以公布。

院属各单位及投资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凡需通过中国科学院备案的,原则上必须从国科控股认定的允许在对应区域开展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范围中自主选择和聘请,否则,国科控股对资产评估报告不予受理和备案。本次通过认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15年6月30日。国科控股每年年末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行业标准等要求,对认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质量、为国科控股审核报告以及为院属单位提供服务的情况进行评定,实行末位淘汰制。此外,上述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凡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点名批评、通报和处罚,或有不诚信行为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承担中科院系统资产评估业务的资格。

附件:关于重新认定资产评估机构的名录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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