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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补充通知(研究所)

来源:国科控股|2010-08-31|        【打印】【关闭】

科资发监字〔2010〕5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院属各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精神,做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国科控股于2010年7月26日印发了《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的通知》(科资发监字〔2010〕45号),明确了院属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研究所)开展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范围、工作要求、内容和时间安排等,各研究所应积极组织落实各项工作。根据中央五部委联合印发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使各研究所能更加有针对性地、高效地、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现对“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原则及要求、治理范围和内容做进一步重申和明确。

一、专项治理的工作原则

1. 全面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研究所所有控股企业均要开展“小金库”自查自纠工作,研究所应根据各控股企业自查自纠的情况,组织对部分控股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做到“自查自纠全面覆盖,重点检查严格深入”。

2. “小金库”治理与管理隐患排查相结合。为铲除滋生“小金库”的土壤,各研究所要结合控股企业自查自纠情况,要求控股企业认真分析“小金库”产生的根源和表现形式,以及可能形成“小金库”的业务与流程,全面排查在生产经营、财务与资产管理方面存在的各种隐患,并根据排查结果,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认真梳理各项业务流程,规范财务收支和各项存量资产管理,堵塞管理漏洞,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杜绝新的“小金库”发生。

3. 专项治理工作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研究所要以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为契机,摸清控股企业“小金库”产生的根源,通过完善制度建设,强化监督管理,建立健全 “小金库”综合治理体系,形成长效机制。

二、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

1. 专项治理范围。研究所控股企业包括在《实施办法》(2010年6月18日)下发前存在的境内、境外各级子企业(无论是否在财务账面登记),含拟“关、停、并、转”但尚未完成工商变更的企业。

2. 专项治理内容。要严格按照《实施办法》中明确的各项内容,切实掌握“小金库”的存在形式和支出用途。

“小金库”的存在形式主要有:现金及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股票、购物卡等);存货;固定资产(如房地产、轿车、设备等);应收款项或其他债权;长期股权投资;其他等。

“小金库”的支出用途主要有:弥补成本费用;购建资产、对外投资、对外借款;发放职工工资、奖金、津补贴、福利等;接待宴请、公款旅游、职务消费等;礼品礼金支出;私分、贪污、挪用;其他方式支出(含《实施办法》下发前已纳入账簿核算的项目)等。 

三、专项治理的工作政策

根据《实施办法》、《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对控股企业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小金库”问题,遵循“依纪依法,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总的原则是“自查从轻从宽,被查从重从严”。

1. 从轻从宽处理自查发现的“小金库”问题。研究所及国科控股组织检查发现的“小金库”视同自查。但对于2008年以来企业自行纠正的“小金库”问题隐瞒不上报的,将视同为被查“小金库”进行处理。

2. 从重从严处理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问题。对于在自查阶段不主动报告甚至是故意隐瞒,在重点检查中被查出的“小金库”,除一律纳入法定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将会同有关执法部门从重从严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3. 严惩新设“小金库”的不法行为。自《实施办法》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视为新设“小金库”,要对控股企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4. 重奖举报有功人员。根据《实施办法》,本次“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鼓励群众举报,并重奖举报有功人员。研究所和国科控股将切实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信访举报保密制度,坚决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根据查实的设立“小金库”金额,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四、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

1. 加强组织领导。“小金库”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研究所及控股企业要按照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的要求,组建“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研究所及控股企业的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组织人事等部门要共同参与,明确任务分工,落实责任主体,对控股企业“小金库”治理工作进行全面部署,狠抓落实,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小金库”治理工作任务。

2. 深刻领会政策。各研究所及控股企业要认真领会本次“小金库”专项治理关于“自查从轻从宽,被查从重从严”的政策,高度重视“小金库”治理自查自纠工作,打消侥幸与观望心理,利用本次“小金库”治理政策,调动各部门和所属各级控股企业的积极性、自觉性和主动性,鼓励自查、支持自查、依靠自查,保证自查自纠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走过场,努力把问题解决在自查自纠阶段。对于在自查过程中走过场的企业,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3. 做好舆论宣传。“小金库”问题隐蔽性强,查处难度大。各研究所要向控股企业大力宣传治理“小金库”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内容和政策规定。要在本研究所及控股企业的内部刊物、网站等媒体上公告“小金库”治理工作方案和政策,在显著位置公告本研究所、控股企业和国科控股设立的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等。要鼓励群众举报,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确保举报事项得到及时查实和处理。

4. 接受群众监督。各研究所应要求控股企业建立自查自纠工作承诺制和公示制,控股企业负责人要对自查自纠情况负责并做出书面承诺,自查自纠情况应当在研究所控股企业内部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并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5. 认真填报报表。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研究所应要求控股企业认真如实撰写自查自纠报告和填报“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并按要求及时上报国科控股。研究所控股企业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填表人要在相关报告和报表上亲笔签字,对其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6. 建立长效机制。为铲除滋生“小金库”的土壤,各研究所应要求控股企业全面排查在生产经营管理、财务与资产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各类隐患,完善相关制度,规范权力运行,堵塞容易和有可能形成“小金库”的管理漏洞,采取有效措施从源头上防范和杜绝新的“小金库”发生,建立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 

五、专项治理的重点检查

1. 重点检查方式。国科控股将会同研究所组成包括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和中介机构在内的检查小组,对列入重点检查的研究所控股企业采取访谈、座谈、抽查会计账簿、调阅会议纪要等方式,重点检查各研究所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方案的实施、整改措施的落实、长效机制的建立等情况。

2. 重点检查范围。针对研究所控股企业,主要包括:一是投资链条较长、控股企业较多;二是控股企业未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表外资产金额较大;三是以前年度发现存在“小金库”;四是有群众举报;五是组织落实不及时、自查自纠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

3. 检查结果落实。对在重点检查中发现的“小金库”,除要求相关研究所控股企业制定整改方案并重新填报自查自纠报告和工作报表外,对责任研究所和控股企业责任人提出通报批评,研究所和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负责人还应做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4. 指导通报总结。在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过程中,国科控股将及时对各研究所进行相应的工作指导,并对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及问题及时通报。在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国科控股将及时总结,并将结果上报相关部门。

附件:“小金库”专项治理负责人承诺书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主题词:小金库 治理 通知

中科院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2010年8月30日印发

附件

“小金库”专项治理负责人承诺书

  (自查自纠有“小金库”的企业)

郑重承诺:本企业除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自查自纠报告表”中上报的“小金库”外,不存在其他任何形式的“小金库”,如在重点检查时发现其他“小金库”问题,本人将承担相关责任。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承诺人:(企业负责人亲笔签名)

                          年  月  日

“小金库”专项治理负责人承诺书

(自查自纠没有“小金库”的企业)

郑重承诺:本企业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小金库”,如在重点检查时发现“小金库”问题,本人将承担相关责任。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承诺人:(企业负责人亲笔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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